民建四川省委日前调研后提出:应充分利用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力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减轻巨灾造成的损失。
近十年来,我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为此,民建四川省委呼吁充分利用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力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民建四川省委建议: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各级财政均应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予以税收减免政策。加快研究确定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规划,扩大巨灾的险种范围,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序推进。
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的国有资产,政府应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
发行巨灾债券,扩大巨灾保险承保风险能力和范围。该债券类似于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投资者将资金贷放给债券发行人,从而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终返还本金的请求权。但巨灾债券本金的返还与否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若发生债券预先规定的巨灾,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偿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则可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债券发行人将运用该笔资金进行理赔。
建立专项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各家保险公司可将所承保的巨灾业务保费收入除去自留部分,全部纳入巨灾保险基金;相应的,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在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提取部分资金来充实该基金。同时,国家对巨灾保险基金给予财政补贴并指定专门机构对基金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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