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并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院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 号院投资资产》(以下简称“5项编报规则”)。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指出,5项编报规则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对我国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该负责人指出,《投资资产》编报规则系统规范了各类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编报规则规范了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编报规则规范了寿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信息披露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了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编报规则规范了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