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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成为独董职责
作者:周凯 王旭 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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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大半年的意见征求,保监会于昨日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一大亮点是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列为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一大职责,其他对独立董事设置、任免等规定也基本围绕这一点展开。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独立董事有义务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从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角度出发,《暂行办法》规定,与保险公司或控股股东等存在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在就职时,应就其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在任期届满前,除失职及其他不适宜担任职务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不能被无故罢免。

  依据《暂行办法》,独立董事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决策权。如果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者中小股东利益,但董事会拒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若遭到阻碍,应向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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