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多条款,我到现在都搞不清楚自己具体保障了多少种病。”2004年投保某寿险公司重疾险的程小姐说,面对眼花缭乱的专业名词和术语,实在没有心思去“研究”。实际上,这是普遍现象,投保者基本上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劝说下,签名、交钱了事,往往给后来的理赔埋下了隐患。
这种情况将在8月1日以后得到改变,目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下简称“规范”)已逐步下发到各家寿险公司。据了解,“规范”只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对25种重大疾病进行了标准化定义;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重疾险合同应当符合新规。
承保范围包括六种核心疾病
据悉,此次出台“规范”,和重疾险的纠纷有关。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余晓辉介绍,目前之所以“重疾险”理赔出现纠纷,其中有一个原因是对“重大疾病”的误解。他认为,我国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引进重疾险的,各大保险公司都是按照当时的医学水平制定的,而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保险公司往往会因为不符合当时合同约定而拒赔,从而形成“重疾险”的纠纷。
据了解,新规定的“规范”将有望改变这种现象。根据“规范”,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重大疾病险合同中涉及到“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就必须使用标准定义,这样有助于避免纠纷。
据悉,目前为了吸引消费者投保,一些保险公司常常宣称自己产品所承保疾病种类多,重大疾病保险所保疾病种类也从原来的十多种,扩到二十多种、三十多种等,其实只是把原来的一种疾病拆开了按几个算。“统一标准后,这一现象将得到改善。”保险人士说。
所患疾病要由专科医生确诊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关心的是价格。据余晓辉介绍,实施“规范”之后,可能会对一些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但各个保险公司在产品上的差异将会逐渐被缩小,这样会迫使保险公司在服务上努力创新,在理赔、后期跟踪等问题上努力以人性化来决胜市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使消费者最终获得更大利益。
而眼下,重大疾病保险最大争议之一便是“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也就是说,在临床医学上被确诊为某种疾病,但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往往要附加很多条件才能达到“保险医学”的理赔标准,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但这种状况今后也将发生改变。“规范”要求,被保险人发生符合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要求,专科医生应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具有有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并且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附: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的疾病
(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