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险(简称董责险)似乎尤其受到银行业的青睐。
3月22日,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举行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投保方案的议案》,拟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00万美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承保地区则为全球范围(包括美国和加拿大)。工行将为此支付约148.6万美元的保费。公告显示,工行本次责任险被保险人员范围较广。除了工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在工行承担管理或监督职责的员工以外,还包括担任工行企业年金、退休金或福利金制度制定和监督实施的工行相关负责人。
至此,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等均已经投保了董责险。但是,从整体来看,董责险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较低投保率的现状并没有因此得到改变。一个被媒体多次引用的数字是,在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比例不足2%。但就在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的同一天,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当前有关各方正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董责险的发展。那么,保险业内人士是如何看待和分析目前董责险市场的呢?记者日前围绕此话题进行了采访。
保险公司:发展董责险较为谨慎
华泰保险是国内开展董责险业务的三家中资保险公司之一。2004年,华泰保险推出董责险,承保对象包括A股、H股、红筹股、美国上市以及非上市公司。成功承保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电讯、半导体、物流、房地产、重工、轻工、基建等行业。
华泰保险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发展董责险较为谨慎,主要考虑到董责险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高,损失控制困难及再保市场缺乏。”据他介绍,华泰保险董责险的特点首先是保单翻译及本土化工作比较到位;其次是能够提供全球地域及司法管辖范围。目前该公司在全国拥有18家省级分公司、17家中心支公司,加上ACE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分支机构,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际性网络。
华泰保险负责人简要分析了董责险推广较慢的原因。他认为,其外在制约因素是公司的董事高管往往低估自身的风险且对董责险的认识不足;其内在制约因素则是保险公司缺乏有关核保董责险的人才。他说,核保董责险需要核保人对投保人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董事背景、股东结构、股价走势等进行分析,量化风险,制定条款及费率。而培养相关的人才需要多年的时间。
有意思的是,2002年1月,平安保险推出了国内第一张中文条款的董责险,其第一份董责险保单不是“卖”出的,而是“送”出去的,“送”给了深圳万科。可见,上市公司对董责险的认识的确是“相当”不足。
保险经纪公司: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介入董责险市场的时间都比较早,他们对董责险市场的看法也趋于一致。
“虽然董责险进入国内市场已经10年了,但基本上还处于初期阶段、市场培育阶段。”华泰经纪副总裁黄骏和江泰经纪保险专家苏彬表示。至于个中原因,苏彬认为,董责险最先由美国推出,从产生到大范围推广,以及得到上市公司认可、投保,美国用了几十年的时间,目前国内的市场反应也算正常。苏彬说,作为舶来品,首先要配合、适应一国或者一个区域的法律环境、社会意识观念,而董责险在国内一直处于理念普及的层面。
同时,黄骏提出,目前在国内中资保险公司中,只有平安、人保、华泰,外资保险公司中,只有美亚、丘博共5家公司开展了董责险业务,相对于国内近40家保险公司来说,占比很低。而且,董责险的业务量都不是很大,属于小险种。各家保险公司在销售策略上也没有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重点。“董责险的投保需求不太强烈,作为高端产品,在市场开发等方面,对一家保险公司来说,它具有战略意义,但远远谈不上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大规模现金流。”黄骏说。
对于华泰保险提出的制约董责险发展的两方面原因,二人亦表示赞同。黄骏表示,董责险是舶来品,以国外条款为主,国内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是很强,在国内基本上是做前面,开张保单;后面责任赔偿、核保等由国外公司分出去。黄骏说,董责险相当复杂,在美国,保险公司专门有自己的一套人马来处理相关事情,国内保险公司很难做到这一点,由于对风险认识不够,不知水深水浅,导致多数保险公司没有涉足。
发展董责险成为多方共识
周延礼指出,中国保监会历来高度重视责任险发展,并将其列入保险业重点发展领域之一。2006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把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其中特别提到要推动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
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特别是董责险的发展,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转嫁上市公司管理责任风险,保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尤其是独立董事的权益;可以通过保护证券市场中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针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赔偿,从而促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断得到完善。公司受益、高管受益、股民受益,最终受益的则是我国健康的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这显然已经成为监管层面和保险市场各个主体的共识。而来自政策层面的完善,无疑使更多的上市公司等开始逐渐接受这个共识。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2006年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完善了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董责险构建了良好的立法环境。周勤业说,随着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逐步完善,相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获得的报酬,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更为巨大,因此有必要开发董责险产品,保障高管人员应得的权利。
事实上,董责险是一个与证券监管法律紧密联系的险种,它虽然只是一个保险产品,但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保险市场产品创新本身,在一定程度来说,决定其发展态势的,应该既不是目前被认为过高的产品价格,也不是目前被认为还不完善的产品设计,而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现实决定的。当然,随着相关市场法制环境和市场基本制度的进步,保险公司必须提高自身的保险产品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加强人才培养,合理解决保险市场供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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