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代理157名腾讯网友(截至目前,这个数字已经升至280人)申请交强险听证的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致电腾讯财经,称其已收到中国保监会的“复函”,并向本网发来她针对复函所写的声明。
在这份注明“保监厅函(2007)112号”的回函上,中国保监会亮出了目前无需就交强险问题进行听证的三项理由。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保监会表示,按照这一授权性法律规定,“我会在从事相关行政许可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其次,保监会表示,在审批交强险费率过程中,曾广泛听取了私家车、运营车辆、摩托车以及农用车等多种车型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以及相关部委、专家学者的意见,最终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在综合考虑目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对费率方案进行了审批。
因此,“现阶段并不需要就相关行政许可举行听证”。
最后,保监会表示,根据《条例》第7条的规定,保监会应每年核查并公布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并可根据总体的盈亏情况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费率。目前,个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正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及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据《条例》第7条的规定,结合交强险业务总体盈亏情况,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据此规定,去年7月1日起执行的交强险费率,最早也得在今年7月1日执行满一年之后,在保监会“核查、汇总及分析”之后,才可能作出调整;而保监会在复函中也申明,只有“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我会将进行听证”。
附:保监会复函原文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保监厅函(2007)112号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复函
刘家辉:
你于2007年4月28日代理机动车车主向我会提交的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我会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行政许可的直接法律依据。《条例》第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按照这一授权性法律规定,我会在从事相关行政许可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事实上,考虑到交强险的特殊性,我会在审批行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私家车、运营车辆、摩托车以及农用车等多种车型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以及相关部委、专家学者的意见,最终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在综合考虑目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对费率方案进行了审批,并于2006年6月19日向社会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额度、费率和条款。因此,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交强险费率审批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并不需要就相关行政许可举行听证。
根据《条例》第7条的规定,保监会应每年核查并公布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并可根据总体的盈亏情况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费率。目前,个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证根据我会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及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据《条例》第7条的规定,结合交强险业务总体盈亏情况,相应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我会将进行听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