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0日的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上,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透露,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研究拟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报国务院审批。届时,农民工将可以无障碍地参保,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等问题将得到解决。(据6月11日《京华时报》) 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喜还是忧呢?我以为,那是让农民工“得小惠吃大亏”。 据报道,“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农民工的“实惠”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农民工“按本人工资5%缴费”,而现行政策规定城镇职工按本人工资8%缴费,等于给了农民工“3%”的“便宜”。 二是农民工可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并可以将“每年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原籍,以便今后在原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于是就实现了农民工“无障碍地参保”,解决了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问题。在这一点上,的确是“法外施恩”。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要全部列入当地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参保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计入个人徼费部分(8%)。由此看来,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上,农民工还是“吃亏”的,如果“实缴实做”,应该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之和,按15%计算显然不合理。以南京市为例,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8%,单位缴费为个人工资21%,两者之合为29%。某职工月薪1000元,缴费总额应该是29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单位缴费210元。试问,农民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的依据是什么?15%只是150元,相对于29%的290元来说,农民工要比同工资的城镇职工无端的少140元,“优惠”3%,却要“吃亏”14%,如何向农民工解释交待? 最可忧还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一旦出台,将导致我国劳动薪酬“二元化”进一步加剧。劳动法虽然有“同工同酬”的明文规定,而实际情况却是,同单位、同岗位、同工种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上差别甚大。以我在南京多家企业调查的情况看,城镇职工的工资一般都比农民工多出三五倍,有的多出七八倍,而且农民工工资多是“终身制”,很少再给增加。前不久,媒体曾报道,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工资普遍存在“十年一贯制”现象。专门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可能使这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劳动用工“二元化”成为“合法化”。现在农民工享受不到同工同酬待遇还能喊冤,以后恐怕连个冤也喊不成了。你再说不合理,人家就会说,你是农民工,你个人缴费少3%,工资报酬理所当然就该低人一等!于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也就成了把“农民工”圈定为“二等公民”的“借口”和“理由”。 我以为,不宜为农民工出台专门的“养老保险办法”,而应该对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以修改,实行全国职工养老保险一体化,不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统一政策,一视同仁,一律实行“无障碍参保”,全国(大陆)各地任其转移。这样,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难的问题都解决了,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工资待遇“一体化”,有利于消除农民工的“二等公民”现象。对于农民工来说,最急迫的问题是切实落实同工同酬政策,确保他们能够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恐怕比让他们少缴3%的费额更重要,也更会受农民工欢迎。 还有,到底应该不应该、需要不需专门为农民工制定养老保险办法,应该进行认真听政,“民主立法”,而不应该由政府部门关起门来“拍脑袋”,免得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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