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冒用妻子的名义投保并将自己列为受益人,妻子得知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保险金。昨天,朝阳区法院一审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费返还该丈夫。 2004年4月18日,吕先生以妻子汤女士的名义投保了国寿鸿鑫两全分红保险。根据保险单记载,保险金额为473260.77元,保险费为3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汤女士,受益人为吕先生。经笔迹鉴定,投保单上汤女士的签名不是她本人真实签名。 法院经审查认定,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汤女士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费30万元返还吕先生,但法院对汤女士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4月18日,吕先生以妻子汤女士的名义投保了国寿鸿鑫两全分红保险。根据保险单记载,保险金额为473260.77元,保险费为3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汤女士,受益人为吕先生。经笔迹鉴定,投保单上汤女士的签名不是她本人真实签名。
法院经审查认定,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汤女士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费30万元返还吕先生,但法院对汤女士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