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洁购买二手车不久,还没来得及办理车辆保险的变更手续就出了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却以“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理赔。为此,车辆的新旧两位车主共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标的变更的,必须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的,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据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原告代理人当庭表示,该案揭示出了机动车保险的“真空地带”。
2006年12月4日,徐先生以22.5万元的价格从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成交当天办理完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和养路费过户手续后天色已晚,没来得及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而后,徐先生有事开车先后去了天津和大连。在赶往大连的途中,因为路面湿滑,徐先生不慎将车驶入路边深沟,并因此损失了53000余元的修车费。本以为该车有保险,能够得到赔偿,不料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车主王先生事先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对此,徐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对车辆进行承保,无论车主是谁,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对出险的车辆进行赔偿。因此,他联合原车主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徐先生和王先生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当事人有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法律并未规定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时间,同时也并没有强调必须要“事先”。实践中存在车辆过户后至保单变更前,保险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拒赔现象,从而形成了保险的“真空地带”。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车主徐先生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而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则不能再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