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保险人一怒将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经法院调解,最终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赔偿原告2万元。
1998年3月20日,家住三门峡市的郭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郭女士,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郭每年向保险公司按期交付保费,保险公司对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即1万元)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5年3月10日,郭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极重度狭窄、左房内两处血栓形成,后入院治疗并进行了人工二尖瓣置换术加左房内血栓清除术。郭住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其拒赔,理由是郭的疾病与手术不符合保险赔付范围。郭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2万元。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的诉讼请求。郭立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郭表示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不能理解。庭上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气氛非常紧张。面对这样的情形,法官宣布休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支付郭女士赔偿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