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监会起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保险公司(特指外资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中资保险公司)增减资本、变更股东、股权质押等行为作出了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
《办法》中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
《办法》 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办法》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法》明确了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达到其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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