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撞你车,凭啥赔你钱?”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曾广为车主所诟病。记者近日从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考虑在实际理赔过程中的困难,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变通处理这一原则。具体措施为:如果无责方投保了车损险,那么保险公司不再扣除赔偿限额400元钱。
交强险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开车出了事故,即便最终认定对方负全责,车主也必须向对方支付赔偿。
省城某大型财产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一些车主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车损险。这些车主撞了别人的车,自己的车也受了损,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无责任方应该给他们赔款最高400元。但是由于感到“理亏”,这些车主实际没有获得这400元,可是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规定,要在最后的赔偿中减去这400元,于是车主自己成了“冤大头”。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矛盾也由此产生。
山东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正是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所以该协会召集各家保险公司协商,同时报请保险主管部门同意:如果甲、乙两车相撞,甲车有责任,乙车无责任。以前,按照交强险的条款,乙车要向甲车赔款最高限额400元,同时保险公司要在对乙车车损险的赔偿中,扣除最高400元。现在,各家保险公司不再从乙车投保的车损险中扣除这笔钱了。
该负责人表示,交强险条款制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该《条例》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所以在原则上,交强险还是执行“无责赔付”的条款,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做法,只是一种临时的变通。在具体费用核算上,各公司也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