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首次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提出我国将实行将产品召回制度。以此为依据,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目的在于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消除儿童玩具安全危害,树立消费者对中国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
产品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汽车行业,之后被引入其他国家,并逐渐进入食品等与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业。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全面召回制度始于三年前的汽车业,此后,包括食品在内,家电、保健品、IT等多个行业实施召回的声音也不绝于耳。有关专家认为,从国外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来看,在我国正式明确将实行产品召回制度之后,要想保证这一制度真正取得成功,除了继续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健全产品安全管理体制以外,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建设的跟进。这其中,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就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这是因为,产品召回的过程涉及面往往非常广泛,必然会使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比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2002年发出的340起召回令涉及5000万件产品,企业召回支付的平均费用高达100万美元。显然,像这样的成本费用,对于我国大多数规模相对较小的食品和玩具等企业来说,肯定是难以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其落实产品召回制度的积极性。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高额的召回成本也会成为其沉重的财务负担。
由于产品召回成本高昂,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是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召回成本。比如沃尔玛等世界零售业巨头,基本都要求供货厂商购买责任保险,而一些高风险产品的召回保险更要写进购货合同中。因此,来自欧美的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出口企业出具产品责任保险甚至召回责任保险。
产品召回保险不同于传统的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保障的是生产商与销售商在消费者因使用其产品而遭受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产品召回保险保障的则是“召回”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产品召回保险承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召回费用”,包括告知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雇佣额外劳动力的费用、员工加班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通过产品召回保险, 使得卖方尤其是生产商在面对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 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 以正确的方式面对公众、政府乃至销售链中的各个环节,以最低的成本避免危机。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今后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和产品召回风险可能会越来越大。而在我国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且召回成本又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在出台产品召回制度之后,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可能面临的困境,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考虑尽快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甚至可以采取强制保险的办法,来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