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罗湖区法院院长丁建华在向罗湖区两会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介绍说,该院受理的“飞镖案”民事部分已于上月作出一审判决,仅发出判决书就达8万份。据悉,在长达30页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对飞镖机的财产价值及经营利润承保的保险公司把关不严,判决其对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额达上亿元。
轰动一时的深圳“飞镖案”从开庭审理到下达判决,历时近10个月。因为有“保险”的加入,该案陡然间复杂起来。那么,在这场“飞镖神话”中,保险公司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保险公司试图辩驳以摆脱自己的责任,但是罗湖法院以四个“应该知道”确认保险公司过错,最终保险公司为飞镖骗局埋单上亿。 保险公司:
对飞镖公司宣传一无所知
2007年罗湖法院共受理“飞镖案”民事案件5990件,涉及金额达2.76亿元,当事人遍布广东、福建等十多个省市。
因“飞镖案”牵涉面较多,受害群众众多,深圳市政府专门成立“飞镖案”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从公检法及工商、审计等多个部门抽调人员,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接受购机者登记。
“飞镖案”民事诉讼2007年3月6日首次开庭审理。这些案件的诉讼请求都较为一致,机主以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飞镖公司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未返还的购机款损失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购机者的损失,保险公司答辩认为,购机者实际上已领取了飞镖机,原因是飞镖公司被查处后,所有飞镖机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根据刑事判决,“对于属于购机者的此部分财产,应返还购机者”,该判决现已生效,所有购机者能够而且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回自己的飞镖机,因此不存在因为支付购机款而遭受的损失;而购机返租模式已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所以“返租”不受法律保护,购机者不应取得。
对于承保行为,保险公司也认为,飞镖公司是经过工商注册的合法公司,飞镖机是法律允许流通的普通商品,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的系列保险合同签订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方面还认为,对于飞镖公司的宣传内容,他们从来不知晓这些宣传,也没有向飞镖公司真正授权开通热线电话;相反,为了防止飞镖公司虚假宣传或误导性解释,2002年7月,该公司已向飞镖公司确认,除财产险、利润损失险、产品责任险外,其未以任何形式为飞镖公司承保其他任何的经营责任。2003年3月,该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飞镖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事项的解答必须严格按照该分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予以真实答复,若飞镖公司有意曲解和误导客户,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飞镖公司自行承担。 罗湖法院:
四个“应该知道”确认保险公司过错
罗湖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该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核准从事保险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与飞镖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对飞镖公司所采用的“购机返租”经营模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变相传销以及该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应当知晓。该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和责任对飞镖公司告知的内容,特别是该公司所采取“购机返租”这种非常规经营模式的合法性、保险标的是否会导致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评估和审查。该保险公司在“知道和应当知道”这种经营模式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却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评估,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存在着过错。
法院最后判定,保险公司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总计损失达上亿元。对于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
南方都市报记者 ■案情回放 传销飞镖机非法套现2.76亿 用3.6万元(后涨至3.9万元)购买一台飞镖机,每月可返租1200元,这个看似诱人的“致富计划”原来是一个美丽的陷阱。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空买空卖共销售飞镖机7419台,非法套取人民币2.76亿元,被骗对象遍及全国15省市及港澳台地区。
飞镖公司向购机者承诺就飞镖机的财产价值及经营利润等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利润损失险等多个险种。飞镖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使全国各地9200余人与其签订了9100余份《飞镖机购销合同书》,涉及的飞镖机数达12900余台,而同一时期,飞镖公司实际拥有可使用的飞镖机仅有400至500台。
2004年4月,飞镖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查处,停止经营。2005年11月2日,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飞镖公司的购机返租营销模式已构成变相传销,属非法经营,判处飞镖公司管理层成某、叶某等人8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成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购机者对“飞镖案”民事方面的赔偿分别提起了诉讼,被告是飞镖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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