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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办退保 冒领保险金
作者:高园 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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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讯当济南市民王新民带着917元保费到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申请复效并交费时,保险公司却说他已退保。经辨认,是有人以伪造的户口簿并假冒其签名办理了退保手续,并领取了应退保险金两千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日前,商河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新民签订的保险合同,王新民被退的保单失而复得。
   2004年3月2日,王新民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少儿保险合同,为自己的儿子王小猛投保。投保起始日期为2004年3月2日,终止日期为2016年3月2日,合同约定每年交费一次,每次交费917元。到2006年,王新民共交费3次计2751元。
   随后,由于王新民没有按时交费,保险合同被中止,2007年7月16日,他去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并申请对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知保险合同已解除,并向他出具证明。王新民十分纳闷,因为自己从未提出过退保。保险公司答复,2007年5月7日,一个叫“王新民”的人拿着户口簿要求退保,并将应退保险金2085.13元领走。
   随后,王新民拿着自己的户口簿去保险公司核对退保时所用的户口簿复印件,才知是有人用伪造的户口簿办理了退保。经辨认,退保时所签名字也不是他签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6日,某保险公司为原告出具证明,内容为:“证明2004年入保少儿保险,投保人:王新民,被保险人:王小猛。2007年5月7日已退保。”该证据证明原告曾于2004年为王小猛投保少儿保险,该保险已于2007年5月7日退保。
   在投保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非投保人本人签名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现被告擅自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原告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2004年3月2日与原告签订的少儿保险合同。(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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