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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保险收益 最高罚款30万
作者:杨道彬来源:重庆商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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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保监会向国内各寿险公司及各地保监局下发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营销员以后再误导宣传将被吊销“执照”。

  收益不得与储蓄相比较

  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用于收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中档投资回报率或万能保险的中档结算利率,应当与公司产品定价假设保持一致,并不得超过行业规定的最高上限。另外,在销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公司产品收益情况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也不得将产品与银行储蓄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对比。

  误导宣传将吊销“执照”

  以前一些保险营销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只讲收益,而忽略万能险、投连险的费用扣除等重要事项,甚至对保险产品夸大其词,言过其实。如夸大分红水平,预测较高的产品收益,或利用保险公司整体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测算分红水平。甚至以“存款送保险”、“买基金送保险”为名销售,或直接将保险产品介绍为基金等。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营销员在宣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未明确披露该产品为保险产品,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不确定收益,隐瞒费用扣除等重要事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误导性宣传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代理业务许可证。

  宣传单不实最高罚30万

  以往一些保险公司为抢业务,在印制的产品宣传单中,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投资收益,以致客户片面相信宣传单的内容,最后在购买保险产品后发现,宣传单与保险条款不一致,而造成退保等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要求,如果保险公司产品宣传单(说明书)与保险条款不一致,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或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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