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保监会网站了解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等收费标准,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根据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下降幅度均为0.2%。 【
根据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下降幅度均为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