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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撑腰“绿色保险”启航
作者: 孙 欣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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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争取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该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我国建立“绿色保险”的路线图。

  “绿色保险”制度建立后,环保部门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将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转向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减排。

  强制需法律撑腰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流域、人口密集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两个工作日一起。对于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目前只能靠行政手段来控制,还缺乏有效的经济杠杆调节。要尽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状况在保险制度的约束下将不再上演。

  现实的要求是: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已迫在眉睫。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为此特地制定了四步走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便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由于目前《保险法》中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因此必定要先健全相关法律。有关部门要求首先在地方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时,将出台专门法规,以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

  有了法律保障,接下来有关部门将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将各司其职,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还将建立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

  由于是“公益险种”,对于化工企业来说投保这一保险“不划算”,等于多出一项开支,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在寻求“强制”之路。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走强制之路,必须有法律“撑腰”。由于这些规定大多属于政策层面,根据这些规定推出这项制度没有问题,但是,要用它们来支撑整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全建立,还是存在相当难度。目前面临的一个最突出问题就是,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强制险就难以推出。

  险企已有“吃螃蟹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欧美、印度、巴西等国家都相继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制,并对一些企业实行强制投保。

  美亚财险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已于去年初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据悉,主要是一些外资企业向海外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需要他们出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才可以放贷。因此为了满足海外银行的这一借贷先决条件,美亚为其客户从美国总公司引进了这一保险。

  不过,自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年以来,真正通过核保、投保了这一险种的客户寥寥无几。据有关人士介绍,主要是因为道德风险较大。目前已投保的客户的保额从100万到上千万不等。据介绍,美亚的这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且投保都需送到美国总公司核保,因此手续繁杂、过程漫长,这也是投保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去年底,华泰保险的“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 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成为首家试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中资公司。同时,华泰保险承诺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还会为企业提供与此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

  就目前情况看,运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显然还是新手。诸如对发生污染事故之后如何勘察、责任如何认定,怎样应对可能的道德风险等问题,目前美亚和华泰都还是采取“拿来主义”,以参考国外的经验为主,还没有真正本土的一套标准和体系。安信农业副总经理周伟国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还是比较大,并且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如何控制风险将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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