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经营中把盈利留给自己,把风险交给政府承担,增加了国家巨额经济负担,已经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这才是最值得恐惧的。
《第一财经日报》2月中旬的报道称,存款
保险条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均已进入立法进程。这两个条例与新的企业破产法配套,将成为金融安全网的主要组成部分。
如斯,正应了外界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描述:渐行渐近。
诠释:金融安全的防火墙
相对国人而言,存款保险制度还是一个新鲜的事物。一般认同的解释是指国家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和安全,在金融体系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进行投保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1933年的美国。当时,在1929年~1932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先后有9000多家商业银行倒闭,引致居民存款严重损失和其他一系列问题。1933年,美国通过《银行法》,据此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英文全称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又译作“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成立于1933年。在19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早期,成千上万的银行破产是公司成立的直接原因。
自从1934年1月1日正式营业以来,没有一家机构因为破产而损失一分钱的保险资金。公司现在致力于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美国的银行和其它的存储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机制。按规定,如果会员银行发生破产或无法偿还债务的危机时,FDIC将为这个会员银行的每一位储户提供最高限度为1000000的存款保险。
此后,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先后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确立商业银行市场信用和稳定金融运行秩序的重要机制。
在我国,保险行业早在2005年1月1日就开始正式实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公司倒闭时申请自己的权益。证券行业也在2006年6月30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办法》,并设立了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但对于涉及面最广的银行存款保障,一直是一个空白。长期以来,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国家对个人实行全额偿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国家对个人兜底。如果有金融机构退出,一定是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对个人债务实行全额偿付,机构债权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构支付个人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清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可谓没有任何风险,从而成为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最主要形式。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政府长期对存款实行隐性全额担保,虽然对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可银行在经营中把盈利留给自己,把风险交给政府承担,增加了国家巨额经济负担,已经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这才是最值得恐惧的。
自1997年关闭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以来,我国已经关闭了近700多家金融机构。有央行官员指出,为处理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债务,国家已经支付了数万亿元人民币。这种政府担保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金融机构应有的市场监督,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因缺少优胜劣汰的商业法则,在缺乏一个规范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情况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鉴于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早在2003年就开始酝酿建立,当时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局下设立了存款保险处。2004年底,《存款保险条例》初稿完成。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模式:“付款箱”Vs FDIC
国际上存款保险机构有两种类型,其中一类是“付款箱”型保险机构,设在中央银行,对金融运行情况一概不问。据悉,存款保险制度单一“付款箱”功能在国际上已经逐步淘汰,大多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机构(如商业银行)的适时纠正功能。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中国存款保险机构大的框架方向不应采取“付款箱”类型,而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有监管权限的存款保险机构。一个现成的模式就是“FDIC”。
2007年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双方在金融服务、存款保险、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开展人员交流与培训及信息经验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央行行长周小川会见FDIC主席希拉拜尔(Sheila C.Bair)后表示,央行正在考虑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但方案仍在研究之中;央行会高度重视FDIC的模式和经验。
是时,希拉拜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FDIC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启示是,存款保险是非常有益的,但同时也会有麻烦,必须保证存款保险的可靠与安全。在美国提供存款保险的银行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而且其资质会发生变化。并且要能获取各种金融机构的信息,以及维护与各个银行之间的关系。
她表示,如果中国采用FDIC模式,FDIC将会给中国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支持,短期内包括IT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支持、信息经验的交流、人员的培训、标准的建立等。我们在处理“不良资产”和“问题银行”方面也有很丰富的经验,中国银监会会继续处理一些银行不良资产,我们将派出在这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到中国来协助处理问题。
“从长远来看,一旦中国建立起了存款保险制度,我们会就跨国的一些事务提供跨境帮助,让中国的银行更加国际化。”
进程:存款保险条例已入立法进程
《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存款保险条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均已进入立法进程。银监会正在酝酿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并将建立金融安全网。
该报道显示,由央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发改委等部委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组,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有关部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按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划,首先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设为建立相对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知情人士表示,央行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长效协调机制的建立将促使规划顺利运行。
尽管这一进程悄然提速,但仍有专家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并未成熟,由于存款原本是国家隐性信用担保,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后反而会使储户觉得不保险,从而引起人心不稳。
事实上,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保险费率的确定。
FDIC主席希拉拜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FDIC的保费水平大约是5-7个基点,即银行每吸纳100美元存款,需要缴纳5-7分钱的保费。另外,FDIC对保险费的收取也基于银行面临的风险程度。“我们的目标是只要保费收入达到所有存款总额的1.25%这一上限,就不用再收取保费。我们希望到2009年可以达到这一水平。”
有专家认为,由于环境、业绩等因素,国内各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同,若采用相同的费率无疑会打消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若采取不同的费率,如何界定不同银行的风险,又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在推出时机和政策效应上应有所体现,这样才能从整体上调动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