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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调整
作者:不详来源:东方网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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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25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即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镇保”、“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等方面的情况。

    鲍淡如说,民生保障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本市日前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

    第一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是考虑了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因素,特别是,考虑到去年以来本市居民消费价格增长较快,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较大,所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数额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后确定的,听取了人大、政协、工会及企业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有效地保证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单位应另行支付。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第二项: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逐年提高,同时综合考虑近期物价上涨情况,本市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相应调整。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市政府近日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方案。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550元/月,最低为410元/月。本次调整对失业保险金第1-12月的发放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约70元,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第13-24个月标准的80%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托底标准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的原则确定。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35岁445 410-
    ≥35岁500 410 410
    满10年不满25年<45岁
    ≥45岁550 440 410

    第三项:“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为保障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2007年底以前按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本市2003年出台了镇保制度,同时也建立了正常的镇保养老金增长机制。今年是连续第5年实施镇保养老金增长办法,全市将有30万镇保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这次增加的养老金,将在4月份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给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市民如需了解详细政策规定,可拨打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第四项、“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为保障农村老年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按本市“农保”办法2007年底前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和时间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应不低于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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