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17万保险赔偿金 办公地点只搜出5800元 晨报讯(记者 颜斐)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丁女士七级伤残,经法院调解,肇事车主依调解书赔偿了经济损失,但作为第三人的外地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17万保险赔偿金。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在北京的办事机构进行了强制执行。 2006年12月1日,保洁员丁女士上班途中被大货车撞成七级伤残。由于车主龚某已向人保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龚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去年11月,双方调解约定,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丁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17万元;车主龚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0元。随后,车主及时支付了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拒绝履行协议。今年1月28日,丁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 昨天上午,执行法官赶赴该公司在朝阳区小红门天马汽车城及恋日绿岛小区居民楼内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记者发现,两个办公地点门口均没有保险公司的任何标识,从外表根本无法判定是保险公司,北京地区的当事人也难以寻找到这两个办公地点。 在天马汽车城的办公地点,记者见到屋里只有几张办公桌、几台电脑和一个自称公司定损员的男子赵某。法官首先说明来意,随后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办事机构现有的公司现金和往来账目等。“这是前两天理赔剩余的钱,但这里没有账目。”工作人员从抽屉里拿出4000余元钱交给法官。 执行法官共搜查到现金5800余元,并将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了查封。赵某称,该公司在北京没有银行账户,没有账目,也没有保险清单,保费以及理赔费用均由位于长春的总部直接收付。法官搜查出一份详细列明赔付金额的理赔清单。赵某称,该清单上列明的款项都是用现金赔偿的。在恋日绿岛小区居民楼内,执行法官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此处是该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租住的居住地兼联络办案的工作地点。 据了解,被执行人是登记设立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其为跨行政区在北京招揽保险业务,该办事机构不具备现金储备等理赔必要能力,无直接审批理赔权限。 记者了解到,外地保险公司在北京从事保险承揽业务并不少见,其市场主要在北京的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的领域,比如发生事故的几率较大、赔付金额较高的大货车保险,同时,外地保险公司的费率可能低于北京,因此在北京有一定的市场。据悉,法院将对该公司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将在适当时候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进保险公司异地承揽业务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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