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监会表示将严格审查上市公司
再融资方案后,3月31日,保监会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立即将焦点聚集到对再融资设不设限的问题上。有媒体将该《办法》解读为“保监会急设再融资防火墙”,然而,《华夏时报》记者
却了解到,《办法》中对再融资所设的条件,实际上是属于正常的制度建设,而非所期望的“特别针对保险公司的融资加紧监管”。
新规定旧内容
险商融资监管未“升级”
3月31日,保监会发布公告,再次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增加了对于保险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后增发的规范
意见。
鉴于平安千亿再融资产生的巨大影响,舆论纷纷认为此举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再融资的监管升级,并认为主要是针对平安而出台的规定。
保监会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些要求并不是因为平安近期再融资的事件特别作出的规定,在平安宣布再融资计划
之前就已经有这方面的考虑。
“虽然这个办法公布的时机比较微妙,但应该说这对于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活动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东方证券保险分析师王小罡对记者说。
再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共有34条,其中涉及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共有3条。
第17条提出“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第18条则提出了保险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后增发的条件,其中包括应符合偿付能力
满足监管要求、治理结构较完善、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5项;第29条则规定保险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后增发应提交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等6项材料。
王小罡分析说:“我们逐条仔细研究了保监会的规定,觉得这应该是保监会正常的制度建设过程,因为此次公布的有关条例其实一直都在保险业内部实行,只不过暂时没有条例化。”
而中国平安也在第一时间表态,平安一贯、未来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
“平安立刻出来表态就说明这次公布的办法对其并没有多大影响。”某保险专家
对记者说,“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增发的监管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升级。”
该专家分析认为,股市现在的情况使人们过分敏感了,仔细研究文件,业内人士很容易发现,其实保监会此前也是以这些条件来要求保险公司的,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这次在行政法规中首次明确强调了。
入股险企有宽有严
“与去年的版本相比,其实这次公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还是做了重要的修改。”上述专家称,“只不过融资的事情太吸引眼球了,人们忽略了其他的方面。”
该专家认为,特别是在投资
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上的修改值得注意。
对比保监会前后两次公布的股权管理办法的文件,记者发现,对于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保监会有宽有严。
其中删除了“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等内容,而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时,原来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也简化为“有盈利”即可。
“其实是降低了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门槛。”上述专家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闽东电力就曾发布公告称,因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
办法(首次征求意见稿)》中“参股的境内法人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硬指标,而退出中安财险的筹备团队。
与此相对的是一些内容的更加严格规范。
对境外金融机构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具体条件,除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符合当地金融
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等原有条件外,《送审稿》还增加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此外,与去年8月份征求意见初稿相比,持股同一保险公司可以超过20%的企业
范围,从“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扩展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银行入股保险方案如获批准,将可以不受此前不超过20%股权的门槛限制。”该专家
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