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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巨灾风险制度
作者:卢晓平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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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没有严格精算条件下,为了夺得一两单业务,就将地震风险扩展到责任保险范畴,是一种博弈的心态,对保险全行业和企业本身都是无益的”,保险专家郝演苏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四川汶川地震人间悲剧发生后,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步被激发出来,许多企业纷纷希望增加地震保险。有的保险公司为了拿到更多的业务单子,抢占市场,不惜将地震作为扩展保险纳入自身保险范畴。

  “如果保险公司有能力承包地震带来的风险,那么,从逻辑上说,巨灾风险制度在地震方面的建立完全可以依靠保险纯粹市场化手段,而无需政府出面”,郝演苏推理说。

  2000年初,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不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实需要扩展地震责任的必须逐案报保监会批准。不过,在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放宽了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各公司从管理到审批对于地震业务都拥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权。2002年底,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精神,保监会发布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实质上取消了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但一些比较严谨的保险公司,如人保财险,仍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地震属于除外责任。

  因此,单纯针对财产险来说,虽然标准条款都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将地震风险作为特约保险责任,主要承保的范围是地震带来的损失和费用。

  “关键是费率计算一定要科学合理,这就需要大量的数据积累”,郝演苏表示。

  像地震、台风、洪水属于典型的巨灾为什么一般来说商业保险公司买单的比较少?

  理论上,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基础是依赖于大数定律。一定要有很多风险单元放到一起,这些风险单元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房屋,有一个基本的要求是出险出事故的时候不能同时出事故,只能相互独立出事故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利用大数定律分散风险,可以承保很多房屋承保成千上万的个人。但是巨灾不是这样的,巨灾一出事整个可能城市甚至几个城市全部毁掉,保险公司无法用大数定律分散风险。

  “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的时候非常谨慎,通常是不承保的,把它作为除外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一般来说商业保险公司不会为巨灾保险买单,国际上很多国家也都是这样做的。因为这个时候商业保险市场失灵了,需要政府通过组织利用全社会的资源,不能光靠保险公司解决地震发生的问题”,做客搜狐理财的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陈秉正表示。

  “可以动用行业的力量,建议由行业协会出面,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意见”,郝演苏表示。

  他提醒,保险公司在拓展业务时,要防止价格恶性竞争,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行业的声誉。

 上篇文章: 巨灾保险亟待制度创新 有望年内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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