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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7月1日起“见费出单”
作者:封葑来源:沈阳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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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7月1日开始,在财险领域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在寿险领域正式实施投保提示制度,杜绝销售误导;推行收付费“零现金”制度,维护客户利益;完善售后客户回访制度。

  投保车险现场提供保单发票

  7月1日开始,辽宁全省将建立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届时,缴纳车险费用的保户,将可以现场拿到保单和缴费发票,否则车险售出方将涉嫌违规。

  车险“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惟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车险保单。

  寿险必须提供书面提示书

  为避免个别保险销售人员在寿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实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7月1日以后,要求凡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向客户提供规范的书面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率应达到100%。

  同时要求保险销售人员要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退保现金价值等重要信息,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投资类保险产品,还必须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不得随意预测不确定的投资收益,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寿险推行收付费“零现金”

  从7月1日起,全省寿险公司将推行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禁止保险销售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经手现金,各寿险机构的收付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代收方式完成。

  届时,全省各寿险、健康险、养老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将禁止保险销售人员代缴保险费和代领退保金、满期生存金、死伤医疗给付金、保单红利等保险金;禁止保险销售人员使用暂收收据、临时收据等作为收取人身保险保费的凭据。

  寿险保户将实现100%回访

  保险行业从7月1日起,将要求各寿险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客户回访服务人员,采取以电话回访为主、信函或上门回访为辅的方式,对于已投保客户,按照不同阶段进行100%的回访服务。回访内容分为:新契约犹豫期回访、业务保全回访、理赔服务回访、客户满意度回访等,从而提升寿险业务服务品质,有效保障客户利益。

  保险行业协会特别提醒投保保户,无论是通过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保险销售人员还是通过银行等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时,保户都有权利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上篇文章: 农村小额保险:费率市场化能否破解定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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