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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发灾害设“最终保险人”
作者:不详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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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灾害发生之后,除社会捐赠和政府拨款,是否还有抗灾救灾资金支撑的第三种方式?日前,市政协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上海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议案提出,建立并完善救灾基金和捐赠机制,同时鼓励企业或个人参加灾难保险,为突发灾害寻找到“最终保险人”。

  【他山之石】

  保险基金为家庭“托底”

  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从国际防灾减灾经验看,不少国家和地区通常都设有地震保险基金,这些基金充当了地震或其它灾害的“最终保险人”。如日本政府在《地震保险法》明确规定,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中,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750亿—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8186亿—41000亿日元的损失政府承担95%,民间保险公司承担5%。

  根据不同保障对象,地震保险制度和保障程度也不一样。如对家庭财产,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企业财产则完全由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参照较为成熟的家庭财产火灾保险,家庭财产地震保险金额限定为火灾保险的30%—50%,赔偿金额细分为全损、半损和局部损失,对应赔偿比例分别是保险金额的100%、50%和5%。

  【委员建言】

  形成高效的灾害资金支撑体系

  市政协提出,从资金支撑和机制保障两方面,探索形成高效的灾害资金支撑体系。

  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公共安全的投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将救灾支出纳入预算,并设立公共财政救灾专项基金。对于承担应急救灾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安全标准在各自预算内列入防灾设备和救灾资源的添置开支,日积月累形成不断提升的专业化应急救灾能力。

  对于个人捐赠,可设立专门的捐赠机制,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海内外个人捐款,作为应急基金。尽快制定地方公益事业捐赠条例,对奢侈品消费和结婚等各种礼仪设立小额救灾附加费。同时允许个人捐款可一定程度抵扣个人所得税。

  为实现灾害风险有效均摊,有关部门应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投保企业各种财产如原材料、成品、大楼等开支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企业也可自筹部分资金用于现金储备进行防灾。这些储备资金在必要时可由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与此同时,倡导市民参加一定的灾难商业保险。委员建议,可将目前本市居民公用事业费用中自由参保的附加保险改为强制执行的灾难保险,并设立不同投保金额和赔偿比例。

  建议案提出,需要突出强调住房地震保险和生命项目保险的社会公益性质,以留更多资金供后续使用,减轻政府防灾减灾的资金压力。建议借鉴其它公益保险的经营原则,要求承保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体上遵循“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不得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及营业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全部提存风险准备金,不得提取作为利润进行分配。

  委员们认为,上海作为人口密度最高,产业和财富集聚最为密集的特大型城市,任何自然灾害和事故都会产生放大效应,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建议参照国际成熟经验,尽早探索相关措施,不断提高城市救灾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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