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保险市场秩序不规范、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部分监管机构在依法处罚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也在鼓励行业探索和推行一些措施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力求达到对违规问题标本兼治的效果。比如防范收付费环节资金风险的“收付零现金”措施,防范车险“虚挂应收保费”等风险的“见费出单”措施。
出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保险业组织行业建立一些必要的业务操作标准,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需要强调的是,推行这些措施要谨防新措施带来的新风险。
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这些措施是在“教我怎么做”。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实施这些措施的“动力”,积极主动地改造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措施的推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引导或鼓励创新监管措施时,充当“教练”角色的成份尽量少一点,履行“裁判”的职责应当多一点,不妨按照“公示监管”(保险监管方式从理论上可分为公示监管、规范监管、实体监管等方式)的思路,创新一些监管措施,力求达到“让公司自己想办法去做好”的效果。
根据事物发展规律,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从保险业看,保险公司是经营主体,是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的内因,保险监管是外因。监管措施的制定和推行要考虑公司的内因和监管的外因“共同”发挥作用,让公司产生“我要做好”的动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公示监管可以较好的解决公司“我要做好”乏力的问题。所谓公示监管,就是监管机构对公司经营不进行直接管制,只是把重要的经营信息予以公布的监管方式。比如在解决保险公司“理赔难”问题时,监管机构可以指导建立行业的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和信息披露机制,准确、全面地披露能反映公司服务质量的数据,让消费者了解各家公司理赔速度、投诉率等关键指标,利用行业内或社会舆论影响力给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一定压力。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增强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的主动性,从“要我做好”转向“我要做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公示监管的思路符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理念。现阶段,有针对性的披露保险公司一些经营信息,可能对保险业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从长远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看,适度的“自揭家丑”的做法彰显行业规范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在增强公司“我要做好”的主动性的同时,会赢得消费者对行业的信任。实施客观公正的评价和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信息进行披露,可以成为监管措施创新的一个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