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新《保险法》修订草案体现了市场经济最核心的一对关系,即企业自主权和政府监管。一方面,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应该加大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譬如第三点就体现了这个要求。另一方面,保险业是一个具有巨大外部效应的行业。面对市场可能出现的失灵,政府又必须加强监管。上述第一、二、四、五点体现了这一要求。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新《保险法》修订草案的核心实质“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 “两个范围”的拓广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对保险公司业绩有直接影响的为第三点,即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它拓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如可以从事企业年金、养老金等新型业务,对保险公司的混业经营也留有一定空间;它还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如可以投向基础实施建设、不动产等领域。虽然此前保监会通过特事特批的方式已经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工作,但保险法的正式通过无疑将使得这些做法得到制度化和规范化。我们认为,《保险法》修订草案最终若得以在全国人大通过,将对保险业的长远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两个范围”的拓广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对保险公司业绩有直接影响的为第三点,即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它拓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如可以从事企业年金、养老金等新型业务,对保险公司的混业经营也留有一定空间;它还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如可以投向基础实施建设、不动产等领域。虽然此前保监会通过特事特批的方式已经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工作,但保险法的正式通过无疑将使得这些做法得到制度化和规范化。我们认为,《保险法》修订草案最终若得以在全国人大通过,将对保险业的长远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