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孙先生失窃的爱车,3天后被找回,孙先生为了领回自己的车,先向公安机关垫付了6万余元“追回被盗车奖金”。
孙先生只是替保险公司垫付,以后保险公司会返还给他。为什么公安机关敢明目张胆地索要这笔奖金?因为有文件撑腰。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39号)第三条规定:“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孙先生是重庆人,找到被盗车的是成都市双流县公安人员,奖励经费要按20%的比例计算,这样,保险公司就须支付公安机关奖金6.17万元。
孙先生的车被找回,没费什么劲,是民警在巡逻,碰上了一辆可疑的货车,车上的人一见警察就弃车而去,警察就发现了被藏在车厢内的丢失车。破这样的案子,就是公安人员的日常工作,用得着奖励吗?如果这样也需奖励的话,那么,是否医生给患者动手术、老师给学生讲课也需要奖励呢?退一步说,即使破案有功,需要奖励,那奖励所需的费用,该由谁出呢?不要说有功人员的奖励,就是给提供线索者发奖,也不该由保险公司支付,而应公安机关自己支付,因为人家帮你破了案。
面对这样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当初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同意呢?原因很简单,这样,公安机关会积极破案,保险公司会减少损失。倒是公安机关明知规定不合理,却欣然接受,还公开发文,要求下级遵照执行,这与“人民公安”的宗旨不是背道而驰吗?这与趁火打劫有什么区别?
国务院要求各机关清理不合时宜的文件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追回被盗车奖金”,就是典型的不合理规定,不知这样的规定,什么时候能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