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并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和范围、比例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于2008年9月11日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或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用以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新《办法》突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原则,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调整了缴纳基金的基数、范围和比例:一是将逐渐升温的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收缴和责任覆盖范围。二是明确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不用缴纳基金。三是适当降低部分业务的缴纳比例,规定非投资型财产保险、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短期健康保险等由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降低为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
随着保险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长,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的要求日益增加。《办法》在原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渠道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新投资渠道,为基金保值增值创造了条件。
专家指出,《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切实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消费者信心,完善保险监管风险防范五道防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证,是有关管理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切实举措。
根据《办法》,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正式挂牌成立。公司为国有独资非营利性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将依法接收保险保障基金的全部资产,包括承接原基金持有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8.8%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