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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作者:不详来源:浙江理财网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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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保险法(修订草案)》。“购买容易理赔难”一直是很多人拒绝购买商业保险的理由。《保险法(修订草案)》开始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维护,例如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列入其中。

  为避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保险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免责条款一直是保险纠纷的核心。保险公司责怪投保者不仔细阅读条款,投保者认为保险公司没及时提示。《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为加强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还增加了保险行业普遍采用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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