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正式启动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通知指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普查办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监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普查对象为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中国保监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国务院普查办的意见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发布《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并成立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系统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通知对各单位的普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的经济普查机构,选调业务精通、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组建普查队伍,并落实普查经费来源;二是要认真做好普查准备工作,抓紧时间对业务、财务、能源和水的消费情况以及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基础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清理,规范并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三是要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保障普查数据的及时汇总和上报,确保普查的数据质量;四是要积极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宣传活动,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五是要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