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由保监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在成都召开。来自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等国家部委和部分省市相关负责人,部分省市保监局负责人,近20家国内外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以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齐聚成都为推进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建言献策。
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表示,此次国际研讨会的召开正值四川全面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的关键时期,对四川抗震救灾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对四川灾后恢复重建的高度关注和对巨灾风险管理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于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国家管理灾害风险的水平,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功能和作用,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该而且必须在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承担应有的责任。他认为,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应该坚持以人为本、风险共担和扩大覆盖面三个原则。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关键是要解决好政策支持、运行模式、灾前防范等问题,做到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与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将灾前风险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有机结合。
在此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指出,特大地震灾害暴露出我国传统的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全社会防灾防损的意识不强,重救助、轻预防,存在侥幸心理。应对灾害时的应急联动机制不够健全,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社会动员和减灾防损的措施还不够到位,没有建立一套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灾害预防机制。二是救灾效率低、公平性较差。三是方式手段单一。各级政府目前主要是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全社会的人财物资源救灾应急。四是政府压力较大。政府和个人还没有形成共同参与灾害风险管理的意识,也没有形成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机制。
针对我国现行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种种不足,与会专家们认为,巨灾风险管理体是一个包括灾前防灾预测、灾中救援减损、灾后补偿重建的综合的多层次体系,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涉及众多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降低巨灾风险,二是分散巨灾损失造成的社会震动;与两个目标相对应,防灾减损的控制型措施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巨灾风险和损失,经济补偿的融资型措施可以分散巨灾造成的社会震动。
一些专家对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看法是,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宏观和全局层面应起到主导作用,即在政府的规划下,建立一套综合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和部门众多,既需要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灾害预测等专业部门的工作,也需要财税、保险等金融制度的保障,要协调这些部门的理念与行为到一个方向、一个标准,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才能实现。
而政府在以保险市场为巨灾经济补偿重要手段的微观层面,应起到引导和支持作用。除非另外建立一套巨灾风险保障系统,否则保险公司将是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有关政策的落实者,即承担任何巨灾保险的销售和理赔工作。因此,保险公司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积极性、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高低,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
对于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步骤,一些专家认为,立法先行是世界上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因此建议出台《巨灾保险条例》。而依法组成的权威性风险管理协调机构能够统一规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能够从灾前、灾中和灾后全局的高度统一管理巨灾风险。
在研讨会上,许多与会代表都指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必须明确方向、调整思路、加快步伐。一是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司法支持。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部门、保险行业、企业和个人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确保损失分担机制的切实建立和有效运行。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构建多层级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和鼓励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来。三是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建立起市场化的补偿机制,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减轻政府负担,提高全社会的救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