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高管加强审计。昨日,保监会网站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对高管依据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计,严格了高管的职责范围。
据了解,新《保险法》加大了对保险业高管的监管,该《办法》的实施主要是与之相配合的。
其实,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曾出台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版)。保险专家郝演苏对记者表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前的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形势,所以做出修改是必然的举措。
此次《办法》出台针对的审计人群主要有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前规定的总经理助理和支公司经理都不已不在审计之列。被审计人员要对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审计结果与高管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看似把监管的范围缩小了,其实监管更有针对性。
《办法》规定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实施。
对于不按《办法》审计、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人员因故意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的保险公司保监会有权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