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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须公开披露
作者:仝春建 来源:国保险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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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0日,保监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办法》明确规定,当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公司需要公开披露。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反映其经营管理状况的主要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及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但《办法》也强调,上述规定仅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办法》同时表示,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导致《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不予披露;上市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披露的信息能够同时满足《办法》要求的内容,可免予重复披露;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业务不适用《办法》。

  按照《办法》,保险公司应披露14项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14项重大事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公司董事本年内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年初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3时;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公司撤销、合并省级分公司;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投资损失;公司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更换或提前解聘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对公司经营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或潜在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于信息披露的载体,《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公司互联网网站,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之一。属于公司基本信息的内容,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事实发生后15日内更新。而涉及财务会计、偿付能力、重大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则需编制成年度或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登载于公司网站或至少一种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保险公司登载于公司网站的公司基本信息,内容保留期限为永久,年度、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保留期限分别为5年、3年。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保监会备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包括所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标准,信息的审核、发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和评价制度,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某财险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透明化的信息披露,使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有充分、动态的了解和认识,有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保险行业的整体公信力。同时,面对信息公开披露的倒逼机制,保险公司必须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增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能力,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该人士同时表示,《办法》对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比照甚至高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如,原先只出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之内的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情况等信息,就被要求作为基本信息进行披露。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其变更情况也被视为保险公司应披露的基本信息之一。由于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属于未上市公司,如果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今后无论是心理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必然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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