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草案昨日三审,其中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
昨天下午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对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并危害偿付能力的行为,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股份。
严格监管公司经营行为
《修订草案》指出,对于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拒不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份;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
对此,知名公益律师董正伟表示,此前监管机构直接对公司股东行为进行监管,是很少的。如果《修订草案》获得通过,也应慎用这一权利。
保障投保人知情权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指出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上合同的格式条款,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
《修订草案》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同时,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等新内容;删去了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关于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