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期间,社保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在2009年2月18日发表了题为《企业年金应尽早纳入 》的建议文章,建议应将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纳入进来。郑秉文的声音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不久,网上流传一篇博客匿名文章,针对郑秉文的文章提出了言辞激烈的不同的看法。
记者认为,围绕问题,组织讨论,在社保体系立法和路径选择关键时期,讨论意义尤为重大。这说明人们已经意识到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危机全球肆虐,社会保障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国际经验表明,大的经济危机往往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的重要时机。
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分歧,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否应该加强、是否应该在《社会保险法》中予以体现、应当采取什么模式等等。这关系到未来国民福祉的好坏、涉及到职工福利的高低、涉及到国家财政负担的风险等很多大问题。为此,本报组织了一次重要访谈,旨在设立一个讨论平台,让企业年金的参与各方就以上分歧进行深入、广泛的讨论,以期抛砖引玉、辨明是非。
《社会保险法》
应不应对企业年金有规定
《社会保险法》应不应对企业年金有规定,怎样规定,规定到什么程度?
■ 郑秉文: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终于正式公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但值得注意到是,企业年金本来在《社会保险法》草稿中是有原则规定的,但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却没有看见。《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大法”,在立法中对其做出基本的法律规定是应该的,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比如,有利于企业年金沿着健康制度模式发展起来而不走弯路,有利于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和退休后生活水平,符合全社会的利益,也符合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国际惯例。重要的是,有利于补充保险这个第二支柱的制度模式的稳定,既然模式已经由两个部令规定了,就不要再“折腾”了,这符合中央倡导的“不折腾”的原则。否则,企业感到茫然,金融机构也乱套了。
考虑到2004年两个部令颁布以来企业年金制度运行所面临的种种障碍和不利现状,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单列一章,将企业年金的几个重大问题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可为日后制定《职业年金条例》(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指明方向。
■ 郑功成:
企业年金主要是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其中包括水平不足、待遇不足。企业年金是确保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保障机制。在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的条件下,这是一个必要机制。所以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对企业年金有适当的定性,就是把它定为职业福利范畴内的有相关政策支持的补充保险。像现在这样完全不提及企业年金是不妥当的。社保法里至少应该有一条,比如说增加一条或者一款,明确“国家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支持”,但也不可规定太多。
■ 罗超英:
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统一政策,才够力度,,才有效率,才可避免无统一规章可查,才可避免个别部委规定的税优比例太低等情况。企业年金税优政策可以加入《社会保险法》,也可以企业年金单独立法。
因为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而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建立的,而且目前已经出台了很多企业年金政策。即使把企业年金加入《社会保险法》,也不需要规定得太细,只需给予原则上的肯定意见、统一一些比如税优之类的政策要点。
为什么企业年金的推进很缓慢
职业年金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企业年金。据了解,目前职业年金政策已有,试点地区也有,为什么推进还是很缓慢,企业年金也遭遇相同情况?
■ 郑秉文
自2004年有关企业年金的两个部令发布以来,企业年金的运作依然“步履蹒跚,困难重重”。其中,税优政策难以落实、内部理事会受托和外部法人受托的某些“法律盲点”等三大重要问题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继劳动保障部自2004年发布的两个部令中规定个人和单位两个8.33%的税优比例后,国资委于2005年8月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指导意见》只确认了4%。2007年9月,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将企业缴费比例扩大到两个部令的两个8.33%。但是,2008年2月财政部下发的34号文《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将其限定在企业缴费4%(个人缴费没有优惠)。
业内普遍认为,这个税优比例太低,不仅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而且还与两个部令严重冲突。税优政策的变化无常和混乱,改变了企业的预期,也致使金融机构无所适从,在一定程度上又损害了公共政策的公信力。
5年来,由于两个部令的“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也较差,致使各部门之间难以配合,博弈激烈,政出多门,任何一个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都可能会导致整个企业年金行业性的“窒息”,这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
■ 郑功成
三个原因,一是当前的经济形势不好,国家不会再有过多的精力去关注建立企业年金。二是,制度模式选择没有达成一致、共识。三是到底是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走还是分步走,也没有达成共识,那么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是与企业看齐还是保持一定的差距,也没有达成共识。大家讲一个宏观的发展容易,但是具体的落实不容易。
■ 闫安
首先,《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报告中所提出的逐步构建有序组合的“三险一贴”养老保障体系的指导理论值得商榷,个人认为应该及时纠正。
该报告提出了“三步走”战略,即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老年津贴制度等构成多元制度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这一“碎片化”、“条线化”、“身份化”社会养老改革路径实际是按照时间进行纵向的分阶段改革,在此理论指导下的改革实践,出现结构性的问题,付出过高的代价几乎是必然的。例如,我国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农民工、农民已经存在着显著的阶层性的基本养老退休待遇不公和差距问题,同样一个人,仅因“身份”不同,如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身份退休,其基本养老退休待遇就分别比在企业退休的养老待遇高约2.1倍和1.8倍;同样一个人,公务员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相当于在职时候基本工资的90%,而以企业职工身份退休,则要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算,差距自然明显。这显然有违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在于调整利益结构,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何发展缓慢,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身份化”、“条线化”改革的指导思路,使得基本保险替代率居高不下,社会群体间基本养老退休待遇不公,进而导致了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年金空间有限,职业年金发展受阻。如果降低基本保险缴费率,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等全体国民同等条件下的基本养老统筹共济,强调基本养老公平,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体现效率、贡献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则无论国民基本养老还是职业年金、企业年金都将迎来有序改革和发展的巨大空间。
其次,仅从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发展本身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比上不比下。
本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差距较大,我国的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但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待遇未统一。这对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及事业单位的改制产生障碍。特别是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后,人员可以不进编制,同工同酬,但这些人退休后的收入问题,如何体现在职积累和退休后的待遇平衡,避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出现,就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而言,当然是“就高不就低”,因而可能改革的阻力因素;
二是,横向比,也不平衡。
不同事业单位待遇差距过大,根据在职身份决定补贴标准和待遇,退休后落差较大,容易造成一些不稳定性因素。
目前事业单位奖金部分比重较大,单位间差异巨大。不同事业单位退休后的收入差别较大,而且部分事业单位一旦改制为企业,则退休后收入下降更多,将会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目前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聘用合同制和编外用人制度,根据职务、职级等确定工资水平。对于编制外的员工,在职时同工同酬,但退休后的收入问题没有保障。早在199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不允许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做法,已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了清理。
这就造成了当前事业单位员工的收入现状是身份决定待遇,编内、编外差异较大情况出现。如果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则转制前后对员工收入会产生较大差异。
以上因素,都造成了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改革的障碍。
■ 罗超英:
企业年金的推进缓慢主要还是由于税优政策和缴费渠道不够明确、不够透明、不够统一、不够固定、税优比例不够高引起的。至于职业年金,目前还在启动阶段,政策需要逐步完善。
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
DB型与DC型是不是对立的?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企业年金DC模式,是信托型的,就是缴费确定型的。是指养老金计划中安排的是以收定支模式,现在缴纳确定的金额,最后看积累情况和投资回报情况才能决定退休后拿多少。DB模式,就是待遇确定型的。是指养老金计划中安排的以支定收模式,要想在退休后领取确定的金额,就需要通过精算确定现在个人和企业要缴纳多少才能保证)
■ 郑秉文
从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