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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碰自赔”机制落地两月 在京遭遇“少人问津”
作者:罗三秀  来源:证券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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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碰自赔”机制自2月1日起实施已有两个月,但北京地区所出现的交通事故多为单方“作案”,“互碰自赔”并不多见。

  “互碰自赔”遇冷

  人保财险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北京地区比较特殊,交强险事故中“互碰自赔”事故的量很少。自2007年交强险实施快速处理办法后,大部分车险都能理赔,主要是大部分都是单方事故,很少有双方都有责。

  有数据显示,北京地区1万元以下的小额案件数量占总体案件的比重达70%以上,而事故结案时间也被广大车主关心。

  “现在交强险都能快速理赔,这两个月来我们还没有碰到过‘互碰自赔’处理的事故,有双方责任的事故但损失比较大,因为双方都有商业险也就不用‘互碰自赔’了。”北京市某汽车服务中心的理赔服务人员告诉记者。

  事实上,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而商业车险按照“按责赔偿”方式,两种赔偿方式不同,商业车险不便于采用“互碰自赔”处理问题。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保险行业在年初推行“无责代赔”、“满限额提前赔付”等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项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

  当两车或多车之间发生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在2000元以内,一定条件下,各事故方可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事故各方往来多家保险公司奔波,进一步简化了交强险的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间。

  在不适用“互碰自赔”的情况中,单方全责事故的解决办法,可以“无责代赔”。该方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全责方车损,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保险公司也有“烦恼”

  不过,“互碰自赔”在方便投保人“自主索赔”的同时也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潜在的烦恼,比如事故双方的保险公司对于定损标准或者理赔价格存在争议,尽管可以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而保险公司一方查勘人员事后存有疑问的,另一方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对方调查取证,为此也要花费一番功夫进行协调。

  据保险专家介绍,一些车主明明是自己酒后驾车撞了墙,还要打着“互碰自赔”的旗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类虚报情况很多。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投保人,在修理过程中,车主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利用制造假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投保人需提高警惕。近日某保险公司处理的一起骗保案件正是如此:驾驶员廖某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辆车发生两车碰撞事故,致使车辆多处严重受损,造成一笔高额赔款。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车主金女士取得联系后,金女士表示,认识驾驶员廖某,但对于车辆出险事故毫不知情。最后经专业鉴定,此案系汽修厂私自利用客户车辆制造假案。

  此外,在一些交通事故处理点上,长期有所谓的“事故中介”从中获利。这些非法“中介”提供的服务中包括帮肇事者“包揽”事故处理:比如向撞伤人的车主承诺,花一定数额的钱财,帮助“客户”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作假的伤残鉴定报告以及相关事故证明,从而向保险公司索取高额的赔付,并从中赚取差价。保险专家表示,“承包”人伤事故是车险市场上存在的又一不健康现象,目前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有关执法部门为尽可能避免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漏洞,正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有望于今年上半年投入运作。

  理赔“快捷方式”继续出台

  据介绍,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行业协会将“互碰自赔”的损失赔偿限额规定上限为2000元,但深圳等个别城市有突破限额。

  据了解,只要是有责任的车辆互碰案件,符合特定条件的,无论损失金额是否超过2000元,先按“互碰自赔”案件受理,对于事故中一方或多方的车辆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各方车辆损失先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2000元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超过部分实行按责赔付的原则,各方当事人除向本方保险公司索赔外,也可根据责任向其他涉案方索赔。

  除了“互碰自赔”、“无责代赔”等机制加快了交强险理赔,近日,保监会进一步出台新规以方便交强险理赔。

  根据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强险投保人购买保单当日可以享受“即时生效”,而此前的交强险保单有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部分投保人因此在投保当日不能享受保障和获得理赔。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始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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