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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称险企用“涨价说”促销不妥
作者:王雪瑾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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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近日保险公司针对新《保险法》停售旧产品,而新产品即将涨价的说法,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昨天表示,当前个别保险公司利用“新《保险法》生效后将涨价”进行产品推销,这种做法不妥。

  近日,一些保险公司宣布,为适应新《保险法》,十一之后即将上市的保险新品价格可能会因为保障范围扩大等问题,价格上浮。

  杨华柏指出,修改现行《保险法》目的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不应将增加的条款责任转移到价格上。如果这样做,保监会将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管理。保险公司应通过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加强内控、提升服务水平来适应新《保险法》规定。

  此外,新《保险法》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根据新法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新法还规定,在合同成立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对于老保单是否能够适用新法的疑问,昨天保监会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杨华柏表示,原则上,从2009年10月1日起销售的保险产品适用于新法,但目前业内专家已达成共识,不管老合同何时订立,都将以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30天”和“2年”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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