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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剖析之三:银行从房贷险所得到的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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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房贷险,肯定是因为房贷险对银行有利。虽然借款人是房贷险的被保险人,但房贷险的出发点,主要是保障银行的利益。那么,银行究竟从房贷险获得了什么呢?

  我们先看银行发放购房抵押贷款的流程和法律关系,分析银行存在的风险,再看房贷险是否覆盖了这些风险。

  银行发放购房抵押贷款的基本流程是:购房人自行筹措首付款(占购房款的20%、30%等),购房款的其余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意后发放贷款,购房人(借款人)购买房屋,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此后,借款人在若干年内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一般每月还款金额相等,在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前,要把房屋抵押给银行。

  银行与购房人的法律关系是:就贷款关系而言,银行是债权人,购房人(即借款人)是债务人,借款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年限内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就抵押关系而言,购房人(即借款人)是抵押人,所购房屋是抵押物,银行是抵押权人,在抵押期内,房屋的所有权仍归购房人,房屋由购房人占有、居住,但不经银行同意,不能买卖、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如果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银行有权拍卖抵押房屋,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银行发放购房抵押贷款后的风险主要是以下三种。

  第一,借款人(购房人)信用风险,即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的风险,这也是银行最基本的风险。至于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的原因,可能是:(1)借款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从而丧失收入或收入大幅减少;(2)借款人因失业、下岗、降职、减薪等丧失收入或收入大幅减少;(3)借款人故意逃避债务。

  实际上,从购房抵押贷款的流程设计和法律关系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已因抵押权的设置而有效防范。因为,只要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无论何种原因,银行均有权拍卖房屋,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拍卖房屋毕竟要经过一定程序,还要发生费用,而且房屋由借款人及其家人占有、居住,收回、拍卖很可能遭遇“执行难”。

  房贷险对于借款人信用风险,只承保了很小一部分,即借款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无能力偿还贷款的风险,房贷险承保的这一小部分借款人信用风险,从理论上、法律上看,对银行并无必要,从实际考虑,或有很小作用。

  第二,抵押物(即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包括房屋因灾害事故或质量缺陷而毁损、灭失。抵押的房屋毁损、灭失,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因贷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改变,但抵押权有变化。抵押物灭失,意味着抵押权不复存在,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无抵押物可供拍卖,抵押物毁损。意味着抵押权减损,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拍卖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可能少于贷款余额,不足以受偿。

  抵押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房贷险只承保了一部分,即房屋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的毁损、灭失(地震除外)。在理论上,房贷险承保的这部分风险对银行是有必要的,但从实际考虑,如果房屋质量无缺陷,钢筋水泥结构的房屋框架因灾害、事故(除地震外)毁损、灭失的发生概率很小,所以房贷险承保的这部分风险实际作用不大。

  至于房屋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一般要由房屋开发商投保房屋质量保证保险承保,房贷险无法承保。

  第三,抵押物(房屋)减值的风险。抵押房屋的市场价值处于变动之中,抵押房屋的市场价值降低时,虽然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因之改变,但银行的抵押权减损,当降低到低于贷款本息余额时,如果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拍卖抵押房屋,其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假设一套房屋价值100万元,借款人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贷款,当贷款余额尚有70万元时,该房屋市场价降至50万元,若此时借款人停止偿还贷款,银行拍卖房屋,只能得款50万元,尚有20万元难以收回。

  抵押房屋减值风险,从保险原理上看,属于不可保风险,房贷险未包括此项保险责任,也不可能设计其他保险产品承保。

  总之,房贷险承保的风险,虽在理论上对银行降低信贷风险有一定作用,但从实际看作用是很有限的。为什么银行对房贷险兴趣很大呢?原因恐怕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的高额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也就是说,银行从代理房贷险业务的所得(从保险代理合同所得),远大于银行从房贷险提供的保障所得(从房贷险合同所得)。

 上篇文章: 房贷险剖析之二:房贷险对投保人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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