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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提高上限放宽 解读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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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监会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新规在更多考量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的前提下,明确了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资质,提高了准入门槛,对以往主要股东20%的持股比例进行了适当突破,还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规定。

  明确规范投资者资质

  管理办法提高了入股保险公司的门槛,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境内企业入股,必须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能力;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除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还要求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管理办法基于对保险公司股权现状的分析和未来的预测,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股东。并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有良好的信誉,并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办法意在鼓励具有优秀资质的投资者进入保险领域,在吸引资金的同时吸收到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适当突破20%

  管理办法虽然延续了以往的政策要求,规定包括关联方在内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但明确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度放开。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20%的上限规定在倡导股权分散理念、推动公司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一股独大”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来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并且,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

  因此,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在保持政策延续的同时规定主要股东经批准,持股比例可以适度放开。

  为强化股东责任,办法还明确规定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且必须是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在持股方式上,要求股东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严格限制委托持股行为;在股东行为上,禁止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在告知义务方面,规定股东应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及时将股权质押、名称变更等信息通知保险公司。

  该负责人介绍说,下一步将通过完善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和资金运用监管等多项措施,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首次规范保险市场同业竞争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同一机构参股或控制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开始出现,国际并购案例的发生也带来国内多家保险主体受同一境外金融机构控制的问题。一方面保险公司股权关系复杂化,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同业竞争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

  为防范风险,此次管理办法借鉴相关行业经验,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对规范股权流动也做出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保监会批准;除上市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5%以下的股东,应当报保监会备案;通过拍卖、质押等非协议方式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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