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过程中车辆受损,投保车主维修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本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市民浦先生却一再被拒,并最终和嘉兴某保险公司演变成了“对簿公堂”。最近,经法院审理,该争议终于有了结果。
宝马车进水索赔遭拒
2012年1月,浦先生贷款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宝马车。随即,他在嘉兴某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了一年期的交强险、商业险。当年9月4日,浦先生的朋友辛先生开着浦先生的车子外出,途经湖南省株洲市境内时遭遇暴雨,后发现车子无法启动。
向保险公司报备后,浦先生就近在株洲市某宝马4S店进行了维修,花费14万余元。事后,浦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均被以“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保险公司表示,只愿承担4000元的清洗费。
为爱车上保险,本是为分散自己的风险。保险公司不“保险”,那买保险还有什么意义?浦先生很气愤,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浦先生提到了一个关键点,正是因为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而让宝马车发动机损坏。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理赔相关维修费用。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合同中早已约定,如果是暴雨导致的车损,保险公司理所当然会赔偿。但浦先生是因为发动机进水导致的车损,这在双方合同中是明确的,属于免责情况。为证明各自观点,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仅赔洗车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车损险条款将暴雨导致的车损列入保险责任,同时将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列入责任免除,二者是否存在矛盾。另外,被告是否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履行了告知义务。
从原告投保情况看,原告投保时选择了多种险种,说明当时他对机动车损失险的承保范围是清楚的。机动车损失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已注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被告提供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附加险种,故被告条款设计较清楚,在原告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情况下,其投保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被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已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加黑,且制作“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并由原告签字确认,足以表明被告已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就其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车辆出险后解体所支出的清洗费用4000元,被告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