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美国官方宣布,7月6日发生的韩亚空难中,16岁的中国女学生叶某死于消防局的救援车辆碾压。
事故报告发布前,曾抱着纯学术探讨的态度与同事讨论:普通航意险的承保期间为舱对舱,假设死者所投为航意险,一旦确定死者确为机场救援车碾压致死,则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经讨论,我们一致认为,从近因原则看,虽然导致被保险人离开机舱的原因是飞机故障,但其近因若为地面交通工具造成,则不应在航意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现在,结论落地,叶某的确是在地面致死。依媒体的消息,承保此次保险事故的是某公司的团体旅行意外险。笔者特地去承保公司官网查询,依主页所介绍的,该团体旅行意外险的基本保障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另有其他可选责任。
此前,7月9日,媒体上已见到消息,承保公司将对两名罹难人予以1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10万元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及其他费用的赔偿。
由于未见更详细的条款,不敢断言。仅从通用名目上看,“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应该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如果以此为前提,那么,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是否应该赔偿?
也许有人会说,人命关天,都死了人了你还在算账?从情感上说,每一位同胞都是我们的父老乡亲、兄弟姐妹,这是勿庸置疑的。只是仅从专业角度,探讨一下应该不是不可容忍。
笔者认为,仅从一般理解,十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应赔,十万元的公共交易意外保险金可能在保险条款之外。本文以下皆在此认识上进行。
开篇提到笔者之前曾与同事进行的假设性探讨,前述了问题一,其实还有问题二:如果不该赔,那能不赔吗?
所有的同事都在摇头:这个时候,谁敢主张不符合保险责任?那不被人骂死?甚至有同事说,可以想见,新闻大标题:叶XX遭拒赔,保险公司称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舆论滔滔,谁敢?
无论是慈善,还是为了博名,甚至仅仅为了不挨骂、规避声誉风险,理赔了。那么,接下来呢?
似乎所有人都认为是该赔的。理所当然。连保险公司快速反应的报道都见之寥寥。这似乎昭显着当前保险业的困境:做了坏事,众人抢着骂你;做了好事,大家认为你那是应该的。冤么?
同样的困境在保险案件的审理中亦有反映。据悉,最高法院曾经做过统计,除了北京上海略微高些外,其他省市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胜诉比例极低。北京上海所谓的“高”,也远没有超过半数。
逢诉必输有些绝对,十诉八输、九输的情况,各位保险业界同仁应该不陌生。外界普通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势力强大,有众多的专业精算人员、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在发生纠纷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偏向,这是当然之义。
这在法律上被称为适当倾斜与公平保护的平衡困境。任何法律困境的背后是公正的困境,更是利益的困境。涉及到伦理学、哲学各方面,问题可以极深,而我要问的是两个浅显问题,第一,对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的态度是否是同一标准;第二,仅从一般推理,大比例偏向个案的作法,是否真的能促进公正?
第一个问题,对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的态度是否是同一标准。以笔者粗浅之观察,同样是对消费者,对弱者倾斜力度最强的,似乎仅有保险行业。例如,买的房子漏水或墙壁硬度不够,法院不会判退房;信用卡莫名其妙被转账,法院多判银行无过错;医患纠纷发生时,很少有案例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同样是“家大业大”,有众多专业人士支撑,何以独保险公司得以此待遇?
如果说上述问题太直观、主观,那第二个问题可以稍为客观。假设:一列火车即将到达,通行铁轨上有五个孩子在玩儿,躲避不及;道闸的另一侧,是一段不对外使用的铁轨,只有一个孩子在玩儿。如果你是扳闸工,你会将闸扳向哪一段铁轨?
如读过桑德尔的《公正》,对此假设应不陌生。虽说生命平等,在面临此困境时,难免要从利益角度算计,两端孰重?
直观上,五个孩子的生命肯定比一个孩子重。但再细想,铁轨未对外使用,可能有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将列车引向该铁轨,对车上的旅客是否公平?即便该铁轨无问题,但正常情况下,列车行驶要经相应的调度,正常轨道沿途已做好信号、人员、其他运力届时避让的准备。突然改向另一段未经任何调度准备的铁轨,铁轨前方是何情况完全不知——因信号失灵而致两车相撞的惨案并不是危言耸听。
笔者承认,人身权在任何情况下都高于财产权,在保险纠纷中对弱者进行倾斜式保护,当然上升不到生死存亡的境地。但是,保险公司作为营利主体,产品费率与其所预见的赔付情况直接正相关。虽然每一个人都具有同情心,但保险公司并不是逢案必赔,即此原因。
通俗来讲,预见赔付高的,费率也高;赔付低的,费率也低;消费者是保险费率的承担者。在预见到纠纷发生后对己可能产生不利的判决比例较大时,将采取提高保险费率、以应对纠纷发生后自己可能进行的所谓“通融赔付”、“超条款赔付”的措施,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一旦如此,意味着逆选择发生,这是谁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回到本文主题。笔者当然无意质疑承保公司的作法,商业精神或人道主义,无论从哪个方面,都应该被称道。笔者希望的是外界对保险业的公正对待,商业就是商业,不是纯慈善机构,成本收益的原则一定会得到发挥与贯彻。我们都是具有德性的普通人,人道是每一个人固有的情怀。个案可以是个案,但若全行业面临着整体性“潜标准”,尤其是司法标准的倾斜,并不是一件完全可以称道的事。
宽泛的人道可能会造成成本,并由其他无关者承担。
(本文作者介绍:宋聆,法学硕士,关注保险业中宏观的运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