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近年来,银(邮)保渠道中常被消费者和媒体所诟弊的这些问题亟待得到有效解决。今年4月1日起将实施的“银保二次新规”,将进一步对银行、邮局网点销售保险产品进行规范和约束。
1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合规地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提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适应性和管理水平。
强化对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的保护
销售误导一直是保险业的一大顽疾,这一问题在银(邮)保渠道表现得更为严重,“存单变保单”、片面夸大受益等现象屡见不鲜。对收益有着更高期望、缺乏相关金融知识的老年人往往容易成为被误导的主要对象。
此次《通知》要求,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专家表示,保险产品和一般银行产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银行买了保险产品以后都不知道,以为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但也不能一刀切地规定银行不能卖利益不确定的产品。《通知》区分了人群,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老年人、低收入人群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对这两类人群的误导。
保障类产品比例不低于20%
为引导银保渠道业务结构调整,《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虽然从保费规模上我国保险业排名已是世界第四,但还远远没有满足老百姓的需求。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障型产品的比例仅为10%左右,这与以风险保障为本质的保险业的地位不相符。
“通过银保渠道加大保障型和储蓄型业务的发展,让保险回归本质,把老百姓的真实需求释放出来。”袁序成说。
保险产品的核心是风险保障,如果过多发展投资连结的理财产品,会和银行产品产生冲突。如果保险和银行产品同质化,长远来看对银行也不是好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动,银行会越来越注重代理保险的中间收入的比重,引导出售更多保障产品是有利于长远发展的。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对于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缴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缴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条件合格者才可购买不确定型产品
《通知》还规定,银行、邮局网点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继续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为解决商业银行网点部分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银监会2010年底出手整顿银保市场,叫停保险公司驻点销售。
银监会三年前的这一禁令是否会有所松动,一直备受业内关注。此次《通知》中并未放松“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限制。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表示,驻点销售的政策没有变,主要是考虑到风险和责任的分担明晰问题,有利于银行培养自身的销售管理能力和有效进行风险隔离。
此外,“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这一条规定在此次《通知》中也仍然在列。
对销售全过程进行详细规范
此次《通知》还从保险销售过程的前段、中段和后段,对银保渠道销售行为提出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应该做。
销售过程前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及保单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延长犹豫期、在相关材料中明确各项风险提示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1273.80, 3.80, 0.30%)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
在销售过程中段,《通知》要求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不得篡改客户信息等;要求确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险合同信息,包括提供完整的合同资料、提供保费收据或发票等。
在销售过程后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包括核对投保信息、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做好短信提醒服务等。
此外,目前保险产品执行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鉴于银保渠道销售过程较短,多数为现场出单,消费者需要较长犹豫期对保险合同深入理解,《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此次《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