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交了3年保费,患病理赔时被告知拒赔,并被解除合同,投保人无奈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投保人的理赔请求,还是支持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
身边的事儿
2010年2月21日,平顶山的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了“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和“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两个保险险种。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保险条款还约定重大疾病包括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合同签订后,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010年的保险费及2011年、2012年的保险费。2010年1月7日,周某经医院确诊患有肾病。2012年1月左右,周某在医院治疗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后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13年2月8日以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理赔申请,并向其邮寄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
不久前,周某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其保险金2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周某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公司已向周某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周某诉称的保险合同已解除,不再有约束力。
结果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周某支付保险金20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某虽明知自身有肾病而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据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已成立3年之久,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故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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