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历史,但在我国发展时间还相对较短。目前,虽然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但无论是从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是从操作层面上看,有待完善的地方还很多。新形势下,要“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和融资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就必须逐步推进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改革创新。特别是作为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费率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保障基金功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
改革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实行以事前筹集为主,事后筹集为补充的筹集方式。按照事前筹集方式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必然会面临基金的费率设计问题。费率设计通常包括固定费率和风险费率两种基本模式。固定费率是指所有保险公司以相同的费率缴纳保障基金;风险费率是指在风险评级和监管成熟的条件下,按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征收相应比例的保障基金。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实行的是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分险种固定比例费率,缴费基数主要由各保险公司的保费及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得出。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保险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风险费率制较费率不与企业风险挂钩的固定费率制而言,更加具备机制上的优势和发展的潜力。
首先,风险费率制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等级高低,公平地承担基金费率,促进保障基金制度更好发挥作用。风险费率制下,保险公司按照业务风险水平、资产实力和偿付能力等因素,被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适用不同的基金费率。从制度公平性上看,高风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费率机制的基本准则。风险等级低的保险公司,通常经营较为稳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较小,适用较低的费率水平;而风险等级高的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高,适用较高的费率,这符合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原则。从制度效果上看,给予低风险公司以较低费率,有利于正向激励保险公司,避免了固定费率制下,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行为的产生,强化了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作用。从基金的使用上看,缴费高低与保险公司风险直接挂钩,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风险状况,从而按照动用基金的可能性调整缴纳的费率。这就使得保险公司上缴的保障基金与其实际风险处置需求相匹配,从而有利于公平有效地动用保障基金。可见,风险费率制使得保险公司从保障基金的收缴开始,到最终满足风险处置需求,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更为公平合理的保障,保障基金制度的风险保障功能也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当然,保障基金是行业性的风险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完全市场化的费率机制未必合适,可以考虑引入部分的风险费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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