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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就规范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征求意见:力推“报行合一” 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
作者:何奎来源: 上海证券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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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酝酿多时的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监管新规,正式开始征求意见。   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从业内获悉,金融监管总局向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等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从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下称“报行合一”)、有效管控应收保费风险、推进财险行业降本增效等方面规范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的发展。   《通知》所称非车险,是指财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之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近年来,我国非车险业务快速发展,但手续费虚高、变相返利等市场恶性竞争乱象也随之多发。“部分保险公司通过虚挂中介套取费用等方式突破备案费率,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利益。监管部门就加强非车险监管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市场行为,推动行业降本增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告诉记者。   《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遵循合理、公平、充足原则厘定费率,合理设置附加费率,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财险公司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通过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监管部门引导财险公司摒弃“唯规模论”的发展理念,重视可持续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财险公司对非车险业务的规划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基础和市场承载能力,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要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对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满意度的考核权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明认为,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普遍通过降费、支付高额中介佣金等方式打“价格战”,导致行业综合成本率攀升、承保利润承压,甚至长期亏损。“内卷式”竞争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引发数据造假、服务缩水等连锁问题,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监管部门此时力推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既是延续车险与人身险强化‘报行合一’的成功经验,更是响应国家层面‘反内卷’的政策导向。”赵明说。   《通知》明确,财险公司应在收取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即“见费出单”)。单笔保单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客户全额支付保费确有困难的,经财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约定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财险公司还应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保费分期管理,规范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一是首期保费支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二是保险期限为1年之内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保险期限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在4期基础上再增加1期,每次分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三是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时间不晚于保险责任终止日前30个自然日。   在强化监管方面,《通知》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内财险机构违反“报行合一”行为进行查处。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查实财险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条款、费率的行为后,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财险机构采取责令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依法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财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内财险机构经营指标的监测分析,对于手续费率明显超出备案手续费率水平或综合费用率出现异常变动的财险机构,应及时采取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龙格认为,监管部门加强非车险“报行合一”监管,短期来看可以倒逼保险公司调整业务模式,如严控手续费、降低规模考核等;长期来看可以促进行业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竞争,提升风控能力与盈利水平,但中小险企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程度较大,或面临转型压力。   “目前文件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未来我们会积极落实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报行合一’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会有很大帮助。”一家大型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的产品经理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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