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84年04月01日起,保險業納入勞動基準法後,依據規定:保險業僱用之員工適用於該法之一切準則。但實務上,員工在享有權利之餘,同時必需達到應盡之義務(如依該公司管理規章:每天上下班打卡,參加晨夕會,一日三訪,填具相關表格,業績考核等),此即僱主與員工在勞動基準法下,平等互惠之最基本前提。 基於保險業之經營特性,不同於一般產業,有其相當之自主性、自由性和自我發揮之空間。因此,有鑑於保險從業人員未來能有更寬廣的展業空間及永續經營保險事業的機會,凡不願受限一般傳統保險業之出勤,業績考核者,則可依自我之能力、自我管理、自由展業,特另定本保險經紀商合約。 本公司基於相互經營,共創未來、共創利益、利潤共享之經營理念,合約雙方,在合乎相關法令規範及個人事業永續經營與發展的前提下,互信共榮、自由揮灑、大展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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