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
投保年龄 |
18周岁-55周岁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
保险期限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或主合同下指定的附加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但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豁免保险费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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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同保险期限 |
缴费方式 |
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保险费支付方式与主合同、附加合同相同。 |
保险利益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若主合同投保人发生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
1) 若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内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主合同投保人发生重大疾病事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主合同的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其他长期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新增附约”),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若主合同的投保人于新增附约生效90天内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事故,我们将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额外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且不再承担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已按照1)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则不再重复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
豁免保险费 |
若主合同投保人发生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
1) 若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主合同投保人发生重大疾病事故(但若发生2中所述情况,则按照2处理);
2) 若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或最后一次恢复效力(复效)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主合同的投保人发生重大疾病事故;
3) 若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但若主合同的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前已发生发生第一条中约定的情况,我们根据第一条承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责任)。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主合同投保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
豁免保险费的范围 |
1. 主合同的保险费;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3. 主合同下的以下两种长期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保险期间大于一年的长期附加合同; 2) 可以保证续保的一年期附加合同,且已经进入保证续保期。
注:对于保险期间大于一年且在公司同意后可续保的长期附加合同,只是豁免当时所在保险期间约定豁免的的保险费,续保时将重新计算保险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