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由《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和《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构成。
“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两项本合同条款所定义的特种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上述(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两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5、70、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祝寿金。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合同期满日时,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本合同已交保费(无息)和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注:具体保险责任请以合同及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17周岁(含);
2、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3、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
4、 保险期间:至28周岁;
5、 保额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金额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1、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以上年红利累积利率按照假定3%测算,红利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以上按累积生息方式计算的可领取的生存金为非保证利益,假设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按年利率3%进行累积,生存金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风险提示:本计划中《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