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高中教育金,三年共三倍半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12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交至15周岁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障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全残,将退还所交保险费的1.1倍与身故/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于16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于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本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资料仅供帮助客户理解本保险计划,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百年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条款